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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與配偶間有分居或處於訴訟對立關係,然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之婚姻關係時,申報人仍應將其本人與配偶所有之財產據實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8-03-06

法務部廉政署103年3月27日廉財字第10305008860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自有申報其配偶財產之法定義務,縱申報人與配偶間有分居等事實,然如未辦理離婚而仍具法律上有效之婚姻關係時,申報人仍應將其本人與配偶所有之財產據實申報,而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依前揭規定辦理查核時,本得依法查詢申報人之配偶財產,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48號判決及本部 89年12月18日法 89財申罰字第032621號函示意旨足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