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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後,仍應履行原申報義務。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104-10-12

法務部104年8月24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前段「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經裁罰並通知限期申報仍未申報者,於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後,是否仍應履行原申報義務乙節:按本法第12條第3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係就申報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之違章行為,規範罰則及後續處理方式。其並未規定申報人受處罰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後,得免除其原應履行之申報義務,是其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