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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購國有土地等情,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限制乙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104-09-10

法務部102年6月3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12680號函

  1. 按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官兼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公)營事業機關(構),因業務上有需要使用國有土地之情形,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均歸公有之情況下,因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要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可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本部101年9月24日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0號函掲示甚明。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函所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國有財產法第50條申購宜蘭縣礁溪鄉玉石段960-2地號國有土地,以解決該公司花蓮營業處礁溪營業所出入通道安全問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申購宜蘭縣羅東鎮興東段1046-10及1046-18地號國有土地,以作為郵政專區(附加商業使用)使用,提供郵政服務並增進公共利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委託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原建國啤酒廠(現為台北啤酒工場)國有房地改良利用案,以保留啤酒產業文化資產、促進古蹟保存及活化利用;臺灣銀行為管理其民國43年間投資興建之原美軍眷舍之建物,申請承租該建物坐落之該署經管台北市士林區華岡段ニ小段462-1地號國有土地,以利文化資產管理等4案交易行為所獲利益均歸公有等情。
  2. 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係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所稱之國(公)營事業,且分別由財政部、交通部及財政部持有全部股份之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又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長官係本於職務關係受指派而兼任該等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則上開依國有財産法第42條、第47條、第50條所為之申購、委託改良利用、承租等交易行為如確屬出於國家建設或公益用途之目的,且交易利益依「國營事業機構營業盈餘解庫注意事項」之規定均歸公有解繳國庫,實與本法旨在防止對私人不法利益輸送之規範目的不同,自有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