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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
1《案例19》○○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其與○○○君之債務1筆600萬元、溢報於○○銀行房貸1筆70萬元,合計670萬元,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2《案例18》○○縣議會議員○○○申報97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於○○銀行一般性貸款1筆計849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18萬元。
3《案例17》○○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配偶新台幣存款16筆計217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4《案例16》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本人債務3筆159萬餘元、配偶新台幣存款3筆85萬餘元及外幣存款1筆27萬餘元,合計273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5《案例15》○○縣○○市公所市長○○○申報97年財產,溢報其配偶有價證券275萬餘元,未申報其未成年子女9筆土地及1筆建物,合計溢報及未申報財產1,400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
6《案例14》○○院委員○○○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配偶10筆存款計455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7《案例13》○○縣○○鄉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短報本人及配偶3筆存款296萬餘元,溢報配偶1筆存款31萬餘元及漏未申報本人2筆存款45萬餘元,合計申報不實372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8《案例12》○○縣○○鄉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本人建物及貸款各1筆,分別為202.2平方公尺及124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9《案例11》○○縣○○市民代表會代表○○○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配偶於○○銀行債務430萬元及與他人○○君共有之土地12筆,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10《案例10》○○縣議會議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本人及配偶存款5筆計6201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14萬元。
11《案例9》○○縣議會議員○○○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銀行帳戶存款2,019萬餘元、有價證券113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
12《案例8》○○院秘書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全部基金計23筆,總金額新台幣1,018萬餘元,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3《案例7》立法委員A因存款帳戶為供立法院辦公室使用未過問,因而未申報該財產,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4《案例6》申報人申報之存款部分為照抄舊表沿用舊資料以致申報不實,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5《案例5》縣議員A誤認其所有之股票為非上市股票者不必申報而未申報,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16《案例2》申報人因不知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以他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應申報債務而未申報該債務。
17《案例4》縣長A因繼承祖產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不動產之情形未申報土地。
18《案例3》申報人之代理申報者(如助理)或協助申報者(如會計師)之疏忽而未申報財產。
19《案例1》立法委員A因申報期間照顧重病住院之父親,且事務繁忙而未詳查正確財產狀況漏未申報配偶所有存款,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