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為訓示規定,有關申報資料之銷毀程序,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法務部尙無另訂統一銷毀作業規範之必要。 | 法務部 | 104/10/20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410號 |
| 82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所申請許可設立,爰不屬於人民團體法所規定之社會團體。 | 內政部 | 104/10/08 | 台內團字第1040436369號 |
| 83 |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解釋上應限縮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申報義務人,如具體個案私法人董事、監察人雖經政府指派,惟其係基於自身專業獨立行使職權,應非前述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4/09/18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3360號 |
| 84 | 代表經濟部出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董事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事涉事實認定自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監事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並參照法務部歷來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方屬妥適 | 法務部 | 104/09/11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7630號 |
| 85 | 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 | 法務部 | 104/08/28 | 法廉字第10405012230號 |
| 86 |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管理及銷毀作業疑義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04/08/27 | 檔徵字第1040003452號 |
| 87 | 申報人如經限期申報仍不履行申報義務者,應由原處分機關依間接強制方法(處以怠金)執行之。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8 | 申報人遲未申報,應俟申報人逾期日數確定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鍰額度基準予以最高額之處罰。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89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之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既稱「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應以申報義務人完成申報為適用前提,是如申報人尚未申報財產,尚難依該等規定處罰。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90 | 申報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後,仍應履行原申報義務。 | 法務部 | 104/08/2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 |
| 91 |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所有」之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總額雖「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其中上市(櫃)股票部分,除零股外,皆須辦理信託。 | 法務部 | 104/08/13 | 法廉字第10405011600號 |
| 92 | 信用卡「應付帳款」毋庸申報於「債務」欄;信用卡刷卡「現金回饋」毋庸申報於「債權」欄。 | 法務部 | 104/07/30 | 法廉字第10405010870號 |
| 93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所指「監察機關」應為監察院。 | 法務部 | 104/07/2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54400號 |
| 94 | 政治獻金專戶無須申報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法務部 | 104/06/04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7810號 |
| 95 | 財產申報資料(含網路申報資料)之銷毀程序,適用檔案法之規定 | 法務部 | 104/05/15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 |
| 96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銷毀適用檔案法規定。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04/04/29 | 檔徵字第1040001409號 |
| 97 | 原簽約之政府機關(構)基於政策決定,於嗣後年度不再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且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重行辦理公開招標者,原訂約之廠商即未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限制。 | 內政部 | 104/04/14 | 台內民字第1040411996號 |
| 98 | 有關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時,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之疑義 | 法務部 | 104/04/02 |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4750號 |
| 99 | 個別得標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屆滿前,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內政部 | 104/02/09 | 台內民字第1041100683號 |
| 100 | 教育部本於職權認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等3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 | 法務部 | 104/02/05 | 法授廉財字第10400305400號 |